中新社北京10月11日电(记者 阮煜琳)中国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禁止在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海水浴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新设工业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生态环境部海洋司有关负责人11日解读该办法时对记者表示,近年来,生态环境部指导沿海地方深入推进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摸清入海排污口底数,纳入台账管理的入海排污口数量大幅增加,急需通过出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入海排污口设置、备案、监测、执法等具体监管要求,为规范和加强入海排污口全链条监管奠定基础。
海洋环境问题的根子在陆上,入海排污口是陆源污染物进入海洋环境的最后一道“闸口”,是连接陆地和海洋的关键节点,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对于从源头上减轻污染物排海压力、推进美丽海湾建设、保障海洋生态环境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
截至目前,全国沿海各省(区、市)已排查出入海排污口5.3万余个,完成整治1.6万余个。《管理办法》要求,入海排污口实行分类管理。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实行重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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