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阎红玉)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经营使用,保护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经济秩序,近日,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订立、执行、保管以及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明确了具体规定。
《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属于村级重大经济事项,须依次履行提议、商议、审议、公告、决议、结果公布六个步骤,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权利义务、价款、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及合同期满收回标的物等。订立合同要推广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同专用章以及国家和省土地流转示范文本,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得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
《意见》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订立的合同,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授权且未追认的由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等,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合同无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现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对方以欺诈或胁迫手段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要及时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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