羊城晚报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昭仪 江铭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许多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在看房后便向客户收取一定数额的“诚意金”,而消费者常因分不清“诚意金”和“定金”的区别而造成损失。那么,因“诚意金”被转成“定金”,这笔钱还要得回来吗?记者昨日从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审结了一起因“诚意金”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购房者如愿拿回款项。
房产中介江某、陈某(均为案外人)与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存有业务关系。2023年10月,原告陈女士看中一处住宅房源,遂通过微信联系江某,商谈购房价格及定金或诚意金的支付问题。江某称,诚意金一般需要5000元左右,交纳后再与业主谈价格,如价格不合适可退还,定金则是不予退还。随后,陈女士应江某要求,通过微信向陈某转账5000元,并附留言“诚意金”。
3天后,江某联系陈女士,称其与业主谈成价格,已将5000元作为定金的一部分支付给业主,并建议陈女士多交5000元,凑够1万元定金,避免有其他客户出价更高让业主反悔。后陈女士向江某索要其与业主的转账记录,但江某迟迟没有提供,基于此情况,陈女士要求江某先将5000元诚意金退回给她,但江某未退回。
后来,陈女士因自身原因没有在约定时间内签约,并告知江某“如果业主不想等的话,让他重新把房源挂出去”。对此,江某表示之前的5000元定金不予退还,陈女士不同意,遂于2024年3月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榕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原告陈女士基于江某关于“收取诚意金”的意思表示,将5000元以“诚意金”的名义最终交付给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与业主谈成价格后,江某告知陈女士“5000元已作为定金转给业主”,但事实上江某并未将5000元支付给业主。原告得知该情况,立即要求江某退还5000元,即陈女士不同意将“诚意金”转为“定金”,且双方在前期没有关于“议价成功,即诚意金转化为定金”的明确约定,故案涉5000元应属一般意义上的“诚意金”,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陈女士5000元。
法官介绍,“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具有“履约保证金”的含义,适用定金罚则,即如果买方违约,卖方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卖方违约则需要赔付买方双倍定金。而“诚意金”属商业用语,不属法律概念,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含义,不适用定金罚则。
发表评论